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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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   武汉台资企业协会。(英文:Taiwan  Asset  Enterprise  Association  Wuhan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武汉台资企业协会是在武汉市投资的台商、台商委托的代表及其企业为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发展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是团结联络在武汉市投资和工作的台商及台资企业委托的代表,增加相互间的交流、了解和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武汉经济的繁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四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武汉市民政局负责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会员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召开行业洽谈会、座谈会、研讨会等进行交流与协作;

(二)加强与武汉市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座谈、讲座等活动,帮助会员进一步了解内地的有关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传播经济信息和法律信息,向会员提供法律、商务的咨询和帮助;

(三)对会员在企业筹办、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帮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会员的权益受侵害时,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

(五)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组织会员考察、访问、旅游,举办会员联谊活动;

(六)定期出版工作简报或会讯,及时地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报道台湾方面对台商到大陆投资的有关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协会的会务及财务情况;

(七)教育引导会员和广大台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应当是在武汉市投资的台商或受聘在台资企业中工作的台胞。

单位会员应当是台商在武汉市注册的三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单位会员代表可以是台商,也可以是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方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提供台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台湾有效身份证明或台资企业委托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单位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个人会员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单位会员在选举中有三个投票权,个人会员有一个投票权;

(二)向本会及其负责人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明细细则另外制定)。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协会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四)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台办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会、功能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㈠、㈡、㈢、㈣、㈤、㈥、㈦、㈧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设执行会长一名,作为下届会长候选人,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参加之会员大会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武汉市台办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理事会通过的事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派代表协助协会工作,为协会当然理事(或常务理事),必要时可设特邀理事。

第二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协会聘请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所聘请的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在条件成熟的行政区(含市管开发区)可设立本会分会,分会必须依据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监事会、常务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察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为监督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对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情况提出改善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武汉市台办审查同意,并报武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市台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武汉市台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